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訴,118,200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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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乙○○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庚○○○
戊○○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己○○
上開上訴人因97 年訴字第1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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