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丁○○
戊○○
甲○○
庚○○
壬○○
辛○○
兼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乙○○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79,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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