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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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