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重訴,11,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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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池上蠶桑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櫂豪律師
林政雄律師
籃健銘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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