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024,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2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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