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079,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合計新臺幣4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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