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8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