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083,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偉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偉立營造有限公司邀乙○○、甲○○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自97年11月10日 起至102年11月10日止共5年,分6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 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 人收執。

詎自98年2月1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 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 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 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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