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099,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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