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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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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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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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239元 │ 97年5月1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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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863元 │ 97年7月15日起至 │百分之18.25 │97年8月16日起至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2│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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