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110,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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