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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 (下同)7,609 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得有1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97年7月1日週年利率2.59%)加碼週年利率1.05%機動計付(97年7月1日週年利率為3.64%),每3個月調整1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98年1月2日轉列催收款時為週年利率3.64%+1%=4.64%),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甲○○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7609元,及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3.64%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4%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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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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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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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609元 │ 97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3.64 │97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98年1月1日止 │ │清償日止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 │ │利率20%計算。 │
│ │ ├──────────┼──────┤ │ │
│ │ │ 98年1月2日起至 │百分之4.64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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