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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詎自97年11月1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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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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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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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0,064元 │ 98年1月13日起至 │百分之2.717 │98年2月14日起至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2│500,000元 │ 97年11月13日起至 │百分之5.44 │ 97年12月14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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