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149,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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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4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雄鼎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乙○○
丁○○
戊○○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雄鼎營造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93年09月17日邀同債務人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保證書各條款之約定。

(二)債務人雄鼎營造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94年10月28日邀同債務人乙○○、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10,000,000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雄鼎營造有限公司、乙○○、丁○○、丙○○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三)查債務人借款人雄鼎營造有限公司於97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各1,000,000元二筆共計2,000,000元,並約定於98年02月27日清償,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債權人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314%(目前合計為年率5.217%,嗣後債權人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於每月27日計付,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二紙可稽。

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雄鼎營造有限公司於借款屆期時未依約還款,利息僅繳至98年1月,依據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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