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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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