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166,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1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 (含)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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