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67號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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