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170,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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