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19,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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