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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