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37,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未繳還本息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者,按逾期攤還貸款本金應繳納利率全額計收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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