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65,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