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176,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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