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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叄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18.98%計算之利息及週年利率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97年10月3日結帳日止共積欠63,098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61,983元自民國9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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