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促,967,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96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91年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下同)150 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自97年11月6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8年2月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77,00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822元(已延滯3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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