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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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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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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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年2月27日 │200,000元 │95年3月27日 │CH230095 │
│0│ │ │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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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年3月18日 │150,000元 │95年4月18日 │CH230097 │
│0│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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