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促,3328,2009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7年8月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40,339元未給付。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8月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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