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伍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3,633,041元 │ 98年8月26日起至 │百分之4.62 │ 98年9月2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391,514元 │ 98年9月6日起至 │百分之2.65 │ 98年10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524,641元 │ 98年9月6日起至 │百分之2.9 │ 98年10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3│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894,939元 │ 98年9月6日起至 │百分之1.37 │ 98年10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4│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90,951元 │ 98年9月6日起至 │百分之2.7 │ 98年10月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5│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