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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8,140元,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據暨約定書。
(二)詎料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5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債權人迭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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