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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據暨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8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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