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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
債 權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丁○○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以丙○○為附卡持有人,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06,08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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