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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壹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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