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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之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利息之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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