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促,3741,2009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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