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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4年5月間與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8年10月28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57,83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23,290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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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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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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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834元 │ 98年10月28日起至 │百分之19.71 │ 98年10月28日起至 │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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