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89年5月23日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 其中1,9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5月23日起至109年5月23 日止,於借用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204 期,每1個月為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3日攤還本息。
利息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 簽訂借據為證。
其中借款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5月 23日起至109年5月23日止,於借用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 息,第4年起分20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 月23日攤還本息。
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042%機動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 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乙○○等僅繳納本息至98年5月22日與98年11月22 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 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1,554,704元 │ 98年5月23日起至 │百分之2.999 │ 98年6月2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634,454元 │ 98年1月23日起至 │百分之1.077 │ 98年12月2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