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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丙○○○○○○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0,08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0,081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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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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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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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081元 │ 98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55 │ 98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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