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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