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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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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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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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8年7月27日起至 │百分之2.9711│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 │
│ │ │ 98年11月25日止 │ │ │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
│ │ │ │ │ 98年8月28日起至 │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1│ 290,000元 ├──────────┼──────┤ 清償日止 │準利率加20%計算。 │
│ │ │ 98年11月2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 │ │ │
│ │ │ 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 │ │ │
│ │ │ │百分之2.8886│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 │ │ │
│ │ │ │以上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 │ │ │
│ │ │ │百分之3.1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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