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陳俊欽即柏誠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98年8月13日 │200,000元 │98年12月16日 │RA0000000 │
│1│ │ │ │ │
├─┼───────────┼───────────┼───────────┼───────────┤
│0│98年8月26日 │200,000元 │98年12月16日 │AD0000000 │
│2│ │ │ │ │
├─┼───────────┼───────────┼───────────┼───────────┤
│0│98年9月10日 │300,000元 │98年12月16日 │RA0000000 │
│3│ │ │ │ │
├─┼───────────┼───────────┼───────────┼───────────┤
│0│98年9月12日 │200,000元 │98年10月14日 │AD0000000 │
│4│ │ │ │ │
├─┼───────────┼───────────┼───────────┼───────────┤
│0│98年10月17日 │200,000元 │98年12月16日 │AD0000000 │
│5│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