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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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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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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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8月30日 │3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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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年9月12日 │300,000元 │98年11月15日 │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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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年8月22日 │3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V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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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年7月6日 │2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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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年7月25日 │1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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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年9月30日 │3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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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年8月14日 │5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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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年6月12日 │5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T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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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年10月25日 │500,000元 │98年11月12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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