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促,3880,2009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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