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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之其餘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提出本票壹張、他項權利證明書、委託書等影本為證,惟就該等文書僅能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票據債權之存在,且該票據上並無利率之約定,而其他文書並無從釋明債權人、債務人之間另有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爰將債權人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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