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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債 權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68,191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債權人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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