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95年10月16日,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10月16日起至99年10月16日止。
詎料債務人乙○○於98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務人甲○○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