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乙○○於94年1月2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及2,200,000元,並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其中(1)2,0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現為年息2.035%)計算,(2)3,0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175%(現為年息3.285%)計算,(3)3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1日起至99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4%(現為年息5.11%)計算,(4)2,2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8月3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現為年息2.03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按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借款契約乙份及借據1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外,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第12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4,752,878元外,並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1,978,396元 │ 98年8月21日起至 │百分之2.035 │ 98年9月2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792,273元 │ 98年9月21日起至 │百分之3.285 │ 98年10月2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2,826元 │ 98年9月21日起至 │百分之5.11 │ 98年10月2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3│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959,383元 │ 98年8月31日起至 │百分之2.035 │ 98年10月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4│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