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司促,3957,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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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4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9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24,000元,及如主文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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