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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13號
債 權 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98,38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應給付債權人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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