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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陳雪秋
即 聲請人
代 理 人 郭重鑾律師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內政部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2月5日以97年消債更字第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17,280元等情,亦有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詳卷72頁)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8年8月21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償還新台幣9,000元整,分5年清償,清償總額540,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73.63。
後經本院審查其更生方案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98年11月10日陳報更生方案(詳卷91至93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8,500元整,分6年清償,清償總額61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83.45,另於每月25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17,280元,扣除每月償還8,500元後,僅保留8,780元觀之,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詳卷93頁)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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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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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5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25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33,352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12,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83.45% │
│6.備註:無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90,384 │12.32 │1,0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40,462 │19.15 │1,62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98,670 │27.09 │2,30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303,836 │41.43 │3,522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733,352 │ 100%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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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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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8,500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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