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家救,24,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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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陳曜鵬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曜鵬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核准其法律扶助申請相關資料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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